国卫办医政函〔2025〕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安宁疗护发展,规范安宁疗护实践行为,我委组织对2017年印发的《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宁疗护实践指南(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同步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年8月1日
国卫办医政函〔2025〕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安宁疗护发展,规范安宁疗护实践行为,我委组织对2017年印发的《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宁疗护实践指南(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同步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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