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老龄函〔202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关于“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的要求,在前两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决定继续扩大试点范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国开展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北京市、浙江省、湖南省为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省(市),天津市南开区等61个市(区)为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市(区),试点名单见附件。鼓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自行选定试点地区和试点机构开展省级安宁疗护试点工作。
二、试点任务
(一)建设服务体系。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定位,推动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病区)或床位,有条件的可设置独立的安宁疗护中心。要求到2025年,在每个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个安宁疗护病区,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安宁疗护病床,建立覆盖试点地区全域、城乡兼顾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
1.在二级及以下医院开设安宁疗护科(病区)。可发挥三级医院或安宁疗护中心在安宁疗护标准制定、人才培训、技术指导、远程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作用。
2.在医疗机构老年医学科、肿瘤科、疼痛科等科室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增设安宁疗护病区。
3.在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安宁疗护服务,鼓励发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
(二)完善支持政策。
1.构建价格体系。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且已有收费项目的,按现有项目收费;完善精神心理评估及干预、医患共同决策(家庭会议)、医务社工服务等安宁疗护必要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2.探索支付制度。推动将机构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费用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范畴。探索实施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制度。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患者提供支持。支付制度实施前,做好成本测算;支付制度实施后,加强效果评估。 3.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建设安宁疗护机构、设置安宁疗护床位等。探索建立对安宁疗护机构或床位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
4.建立转诊机制。鼓励将安宁疗护机构纳入医联体管理,形成机构间、机构与居家间通畅合理的转诊机制,为区域内老年人提供覆盖机构和居家的安宁疗护服务。
5.制定标准规范。参照《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开展安宁疗护进入标准研究,制定安宁疗护工作规范,建立安宁疗护监督评估和质量评价体系。
6.保障药物配备。对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所需的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给予政策支持,尤其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用药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药物配送流程,加强药品使用监管。
(三)壮大服务队伍。
1.汇聚专家资源。建立安宁疗护专家库或成立安宁疗护专家组,发挥专家的参谋、指导、宣传作用,加强专业机构和专家团队间的交流和合作。
2.组建多学科团队。配齐安宁疗护服务团队,组建包括医学、护理、心理、营养、社会工作在内的多学科专业人才团队。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参与安宁疗护服务。
3.加强教育培训。结合本地实际,遴选有相关工作基础的地市级及以上医院、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医学院校等设立安宁疗护教育培训基地,面向安宁疗护科及相关科室医护人员开展安宁疗护专业培训,着重提高医护人员在症状控制、心理支持、预后判断、法律知识、医学伦理、家属沟通等方面的能力,提高安宁疗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安宁疗护服务人员待遇激励机制,在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倡导。将生命教育作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试点地区领导干部、公务员等群体对安宁疗护服务的认识水平。
2.加强对医疗行业人员的宣传教育。面向医学生和医务人员开展安宁疗护理念和基本知识教育,鼓励医学生和医务人员以多种形式参与安宁疗护服务。
3.加强对在校师生的宣传教育。将生命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健康课程,纳入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选修课程,向在校师生普及安宁疗护理念,引导师生认识、热爱、尊重生命。
4.开展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开展对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重症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命教育,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疾病观和生死观,为提高疾病终末期患者的生命质量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改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稳妥有序推进,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以需求为导向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于2023年5月15日前统一报送我委老龄司。
(二)加大工作力度。
试点地区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探索促进安宁疗护服务发展的有效形式,找准制约发展的关键点,集中力量协调解决,力争实现突破。认真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本地区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全面把握试点工作进展。要注意发现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做好监测评估。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安宁疗护服务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切实加强安宁疗护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管。加强信息报告,定期通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我委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我委将组织工作培训和交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适时进行调研评估和工作总结。
附件: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地区名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4月11日
附件
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地区名单
一、安宁疗护试点省(市):北京市、浙江省、湖南省
二、安宁疗护试点市(区)
1.天津市:南开区、蓟州区
2.河北省:承德市、廊坊市、沧州市
3.山西省:晋城市、阳泉市
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兴安盟、鄂尔多斯市
5.辽宁省:大连市
6.吉林省:松原市
7.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
8.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南通市
9.安徽省:铜陵市、淮南市、宿州市
10.福建省:龙岩市
11.江西省:九江市、景德镇市、鹰潭市
12.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日照市
13.河南省:新乡市、周口市
14.湖北省:襄阳市、宜昌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15.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市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桂林市
17.海南省:三亚市
18.重庆市:丰都县
19.四川省:泸州市、绵阳市、眉山市、雅安市
20.贵州省:遵义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21.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州、保山市
22.陕西省:渭南市、汉中市
23.甘肃省:酒泉市、庆阳市
24.青海省:西宁市
25.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
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
2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第六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