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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11-27 来源:国家医保局官网 浏览:2650

医保办发〔202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推动医疗保障信息化标准化融合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重要性

高起点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建设是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务,也是实现医保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加快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现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业务一码通,是当前医保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坚持目标导向,推动工作平稳实施,更好地发挥编码标准在异地就医、待遇保障、医药服务管理、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基金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提升医疗保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明确工作任务,有序推进信息业务编码标准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总体部署,分类施策,有序开展,稳妥推进。一是做好本地区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门诊慢特病病种、按病种结算病种和日间手术病种等6项信息业务编码与国家编码标准数据库的映射校验工作,确保项项有码;组织所辖地市做好与省级映射数据库的编码对应和确认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省地两级相关医保待遇政策标识,组织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完成本地区编码匹配工作。二是将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保系统单位、医保系统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护士、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等8项信息业务编码全量完整维护,及时入库,动态调整,国家赋码后同步更新,实现编码标准“纵向全贯通、横向全覆盖”。三是搭建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应用环境,确保DRG、DIP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率先应用。四是要做好数据治理和质量控制工作,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提供基础支撑。

三、加强组织保障,有效构建编码标准贯彻执行工作机制

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贯彻执行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把编码标准贯彻执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在2021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从医保卫生相关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抽调专业扎实、能挑大梁的复合型人才组成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到人。二是制定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压实责任单位,倒排工作时间,实行挂图作战。三是健全工作机制,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编码标准贯彻执行工作。四是强化督导调度,全面掌握辖区内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医保局报告。五是严格评估验收,省级部门组织对所辖地区编码标准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提请国家医保局进行验收,做到成熟一家,验收一家,上线一家,确保编码过渡平稳,上线后应用顺畅,群众看病结算不影响,待遇享受无差错。

四、广泛宣传培训,积极营造共建共享共用良好生态环境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药械企业既是标准的参与者和维护者,也是标准的贯彻者和使用者。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编码标准培训工作,充分调动所辖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药械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快使相关单位的人员深入学习编码规则和方法,准确掌握标准内容和应用要求。加强编码标准宣传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解读编码标准实施成果,提升编码标准的影响力和公信力,营造编码标准共建共享共用的良好生态环境。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在12月1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及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家医保局备案。自2021年1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国家医保局将建立编码标准贯彻执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特此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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