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药企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被立案调查

发表时间:2023-03-16 浏览:1393

2022121日《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网售药品正式进入合规化时代。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在持续加强对药品网售第三方平台和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测。深圳一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自营的网售平台上公开展示并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贝米肝素钠注射液等药品,《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已写明上述药品禁止通过网络销售。该企业已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以下药品禁止网络销售。

各电商平台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尤其是以下四条如违反法规最高罚款20万元!

一、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办法》第八条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处罚】

《办法》第三十三条: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网售处方药应执行凭处方销售规定

《办法》第九条: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

【处罚】

《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方药展示信息应该真实、准确、合法

《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处罚】

《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第三方平台应该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处罚】

《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用户在网购药品时如遇到非法售药网站或发现无证销售药品或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情形请注意保留证据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举报。

1、认准合法平台及经营企业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第三方平台则应当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2、正确区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做好收货查验

网购药品必须先核对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等信息,再看药品外观是否有破损,是不是在有效期内,药品的送货条件是否能保障适宜温度。使用药品时,应当在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

此外,处方药销售实行实名制,医师开具处方经药师审核后方可购买。

3、认准国药准字标识

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进口合法性的重要标志。药品的外盒及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批准文号,消费者可以登陆国家药监局数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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