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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资讯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新型毒品犯罪主题指导性案例

发表时间:2022-10-13 来源:中国禁毒、最高人民检查院网站 浏览:2682

近年来,随着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平安中国建设的不断走深走实,传统毒品犯罪案件呈现下降趋势,然而,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却逆势上涨,个中危害行为屡见报端。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以此回应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基于个案的类型化指引,为打击新型毒品犯罪工作提供了最为直接、有力的指引。

案例一: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检例第152号)新型毒品是相对于传统毒品而言,一般是指通过化学方法进行合成的毒品,即除传统的阿片类、大麻类、可卡因类以外的其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其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都属于新型毒品。新型毒品制作工艺的复杂多变,对新型毒品犯罪打击工作挑战较大。案发后,不少犯罪嫌疑人往往以相关成分系“药品”或不知是毒品为由,妄图摆脱刑事责任。

2020年10月5日,趁同桌的两名女性短暂离开之际,郭某某向她们的啤酒中下入“迷药”。其中一名女性喝下不久后出现了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两名女性怀疑郭某某在啤酒中下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郭某某到案后表示,“下迷药”只是单纯寻求刺激,没有其他犯罪故意。据郭某某供述,从2015年开始,他就多次在女友的酒水和饮料中投入“迷药”。
       经检测,郭某某在酒水中投放的物质为γ-羟丁酸和三唑仑,均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据介绍,上述药品会造成人暂时性记忆丧失、恶心、呕吐、头痛,严重时将导致被下药人失去意识、昏迷甚至死亡。

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自认明知或有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是管制药品,仍利用其毒品属性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毒品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供认,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的,应当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结合行为人的年龄、阅历、职业、有无吸毒贩毒史以及实施本次毒品犯罪的具体方式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以发生性关系、抢劫等为目的投放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抢劫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案例二: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检例第150号)涉案食品中是否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尤其是成分的来源和生产过程,一直是刑事追诉中需要查明的重要内容。

公安机关查获“咔哇氿”饮料(含有γ-羟丁酸)720余件(24瓶/件),后又追回售出的饮料18505件。经查证,行为人王某多次购进γ-丁内酯,添加香精制成混合液体,委托广东某公司(另案处理)为混合液体粘贴“果味香精CD123”的商品标签,再交由广东另一公司(另案处理)按其配方和加工方法制成“咔哇氿”饮料。

γ-丁内酯确实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自然生成γ-羟丁酸,但公安机关对原料厂商仓库内的γ-丁内酯进行抽样鉴定,未检出γ-羟丁酸成分,对查获的“咔哇氿”饮料进行抽样鉴定,却均检出γ-羟丁酸成分。自然情况下生成的γ-羟丁酸含量不稳定,但查获的饮料中的γ-羟丁酸含量均相对稳定,且在制造过程中被水稀释后含量提高,系特定条件下水解生成。王某要求生产公司在包装瓶上印刷“每日饮用量小于三瓶”等提示,也能够从侧面证实王某明知γ-羟丁酸的危害性。

司法解释:行为人利用未被国家管制的化学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明知该成分毒品属性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行为人对化学品可生成毒品的特性或者相关成分毒品属性不明知,如果化学品系食品原料,超限量、超范围添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法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两罪的量刑依据、量刑幅度差别很大。
       一段时间以来,因为新型毒品更新换代快,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国家列管的空窗期,浑水摸鱼,制作新型毒品。氯胺酮是已被列入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很多犯罪分子也知道这个规定。但他们发现未被管制的氟胺酮与氯胺酮化学结构相似,通过试验进行转化后,在市场上大肆售卖,产生了严重危害。2021年2月,最高检向国家禁毒办(公安部禁毒局)去函,结合现实中非法制造、买卖氟胺酮等案件多发态势,建议国家禁毒办统筹研究对这些新型精神类物质的列管。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被正式列入精神类物质管制。

检察机关对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不遗余力的背后是严峻复杂的禁毒形势——从数量上看,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总体呈下降态势,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却逆势上涨。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新型毒品犯罪16万余人,其中,起诉涉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犯罪15万余人;起诉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1.8万人。从办案情况分析,犯罪分子普遍利用互联网进行毒品交易,采用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方式完成,实现“人、毒、财”分离,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导致证据收集、审查难度增大。这也是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的重要背景。
新型毒品更新快,各种策划药(又称毒品替身)层出不穷,纳入国家列管需要一定的周期,立法和司法解释相对滞后,不能及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检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回应这类案件办理争议中的难题,具有很强的务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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