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药政发〔202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药监局: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政策,满足人民群众特定临床急需用药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方案》和《氯巴占临时进口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 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方案
2. 氯巴占临时进口工作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