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监局网站8月2日消息,根据国家药监局的统一部署,福建省药监局按照“铸忠诚、惠民生,严监管、保安全,强服务、促发展,提能力、创一流”的总体工作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半的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其中两案例均与微信卖药有关,共计罚没超554万元。
案例:王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案件情况:当事人王某某系某医药(上海)有限公司派驻莆田的药品推广业务员,于2021年开始按公司要求推广销售“血脂康胶囊”药品。2021年年底正处于“血脂康胶囊”药品的销售淡季,当事人为完成保底业绩任务,通过微信认识的一位名叫闫某某的河南客户需要购买“血脂康胶囊”药品,当事人累计三次分别通过某平台以及药店下单等方式回购“血脂康胶囊”药品合计540盒,并以13.5元/盒的单价全部销售给闫超杰。综上,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累计三次经营销售“血脂康胶囊”药品总计540盒,违法所得合计为7290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原则、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90元;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罚没款共计157290元。
案例:吴某娟、朱某玲、方某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案件情况:2022年5月12日云霄县局收到云霄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关于吴某娟、朱某玲、方某华等3名当事人涉嫌通过微信销售咳喘散三起案件的《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经查,当事人吴某娟自2019年7月13日开始,先后从朱某玲、方某华等人处购进咳喘散并在微信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货值金额为156692.5元。当事人朱某玲自2018年11月28日开始,先后从康某娇、康某城处购进咳喘散,并在微信里销售给吴某娟、方某华等人,从中赚取差价,货值金额为59687.5元。当事人方某华自2019年3月份开始,先后从朱某玲、康某娇、康某城处购进咳喘散并在微信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货值金额为60600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及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发生于2019年12月1日之前的违法行为适用《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的规定,发生于2019年12月1日之后的违法行为适用《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七十二条,《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吴某娟没收违法所得156692.5元,罚款2111512.5元。罚没款合计2268205元;2、给予朱某玲没收违法所得59687.5元,罚款1500000元。罚没款合计1559687.5元;3、给予方某华没收违法所得60600元,罚款1500000元,罚没款合计1560600元。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评论,近年来,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进行药品推广和销售的案例并不少见,行业内不少药店在进行店内活动宣传时也会通过这些新媒体渠道进行。
但是,微信作为一种网络新媒介,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且卖家和买家的权益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无法确定购买的药品是否都合规合法,因此存在极大风险。
此外,随着更多大数据技术手段应用到药品监管领域,监管部门也会通过网络监测、网上巡查等多种方式,依法对可疑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除了销售渠道隐蔽外,在社交平台卖药还可能涉及这些违法行为:
1.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社交平台卖药,当事人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2.销售“三无”药品,所售卖药品并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当事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3.在社交平台加价转售药品,涉案物品清单所列的药品被没收;
4.夸大疗效,在微信销售“特效药品”,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5.冒充专家名医,在微信诱导消费者买药等。
近年来,为了守护药品安全,医药行业监管不断加严,许多违法行为无所遁形,一旦被大数据锁定,经查实后,面对的就将是数十倍的高额罚款,甚至还会有牢狱之灾。
已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也为处方药等相关药品的线上销售划定了红线,裁定了范围,这也在提醒着行业,无论是线下经营还是网上售药,合规经营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否则很可能会在“坑”里栽跟斗。